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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借助登记公示的形式,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明晰物上负担,为本登记的顺利进行,确保债权向物权的成功转化开辟了顺畅通道。该项制度的独特功能,决定了其对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而对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通过对相关国家和地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考察,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及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人利益的需要,对我国《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性质、范围、效力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界定,对现行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与查封、征收、行政诉讼、在建工程优先权、抵押权和交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债权等冲突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弥补缺陷和解决冲突的可行方案,以促进预告登记制度的有效适用,为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