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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制定了一个解决机制,该解决机制的突出特点便体现在其强制性上。《公约》第309条不允许缔约国作出保留的规定便体现了这一点。《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有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但是,《公约》的适用主体毕竟主要是主权国家,《公约》第298条第1款体现的便是争端解决适用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缔约国有权以声明的方式将“关于诸如海洋划界的第15条、第74条以及第83条在解释和适用上的争端;关于国家之间军事活动的争端和关于因行使国家主权权利即管辖权而产生的执法活动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其的职务的争端”排除在强制管辖程序之外。但是《公约》对什么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比如应当怎样认定一项活动究竟是属于军事活动还是执法活动?他国在一国所属的的专属经济区内能否自由的进行军事演习和军事侦察,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侦察活动和海洋科学研究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本文主要从对《公约》进行条约解释的角度并结合起草该款时的历史背景以及过程来分析缔约国对第298条的本意。即应当怎样理解第298条才能够更符合缔约国的原意。本文还通过对目前国际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来探索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的区别。本文的另外一个主要的问题便是“争端”了,即为什么要确认“关于军事活动争端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存在以及确认这两类争端存在的标准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只有确认好争端的性质才能确认好管辖权的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