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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制为我国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制度,在其产生之后经过不断发展变化形成完备的的典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典权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被废除,然而,典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继续存在。典权制度具有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并且这种根源于我国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在西方影响下构建的法律制度之间并无难以融合的矛盾,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将其引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无疑是一个更优的选择。本文以土地典契为例对近代典制度从习惯法角度进行了考察,对传统的典习惯进行了考察论述,并对典制度这一具有中华法文化特色的制度进行了现代价值意义的思考。最终提出了这一制度应被现行法重新确立的观点,并进行了原因分析和可能性分析。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典的历史进行了考察,首先对“典”字进行了考释以期探寻典之起源,然后以清代为分界线对清代及以前传统典制度的发展变化进行了综合论述,最后对近代典制度的新变化新特点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是以土地典契契约文本为据对土地典契的契式内容进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典契契约交易习惯进行了分析,重点是对找贴习惯、回赎习惯、转典习惯、优先权习惯进行了考察分析,并对土地典习惯从出让方和受让方两个角度进行特征分析。第四部分从未能全面地传承民族文化,未能充分地满足客观需要,未能彻底地贯彻私法精神,未能有力地促进交易效率,未能足够地保护交易安全,五个方面对现行民事法律典制度缺失的弊端进行了综合分析。第五部分从四个方面对典制度重建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