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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变迁,不同法律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适用或理解上的冲突。在《公司法》出现以前,原有的法律体系所蕴含的逻辑性与对称性、法律适用的历史和习惯,并没有把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纳入。《公司法》施行前10年,又重点在于规范公司自身组织和行为,对于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未有详细的裁定,因其未能在相关法律规范的冲突中兼顾社会发展需要,造成法律适用中无法形成统一认识。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首先通过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研究,并选举了部分典型案例,对我国越权担保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研究分析,其目的在于找出在《公司法》和《担保法》及其解释适用过程中争议的产生原因及焦点是法官对章程公示力、审查义务、善意第三人的判断等效力因素的理解不同,了解到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现状。其次,通过对影响越权担保效力的决定性因素进行探讨,对不同学者的意见对比提出自己的意见,找到不同情况下的效力认定方式,以期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最大化的衡平。再次,参考比较了各国公司越权担保情况下的立法选择、效力认定和修正方式,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做出有益启示。最后,提出统一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建议,认为我国应从立法方面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并健全债权人的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交易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