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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外国投资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外国投资的大幅增长也带来了国际投资纠纷数量的不断上升。国际投资纠纷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不同国家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宗主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本文只讨论主权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有多种方法。国际投资仲裁发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其作为一种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宗主国和外国投资者纠纷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的飞速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伴随而来。其中,最严重的当属“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仲裁在国际投资纠纷解决领域的地位。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并论证为何当前的复审机制,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撤销制度”(ICSID Annulment)以及国内法院审查(National Court Review)机制无法解决之一问题,进而提出了通过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这一新的复审机制来解决裁决不一致性问题。文章总结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出的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构想。同时介绍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情况。通过总结和分析WTO以及国际和国内仲裁机构上诉机制的运行的经验教训,本文提出了国际投资冲裁上诉机制的具体设计方案。文章认为,应当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建立一个单独的,统一的,专门性的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在这一创设过程中尤其要通过提高复审效率来克服由于建立上诉机制而造成的牺牲仲裁终局性的这一问题。另外,必须处理好上诉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撤销制度”以及国内法院审查的关系,避免给纠纷当事人造成选择复审机制时的困扰。再次,在设计上诉机制的过程中,应提高上诉机制的透明度,并且充分考虑当事人自主权,方能赢取国际社会更多的支持,也更有利于设计出一个更为合理的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