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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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于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重大人身伤亡,且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因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抚养的近亲属,由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在经济上给予适当救助的法律制度。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学理基础的探讨,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作为一种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不应囿于某一种或几种学说,而应更多地去考量这种制度对社会正义价值的实现程度以及能否体现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彰显的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要求刑事诉讼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予以同等尊重,强调被害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差异性以及个人利益的独立性,倡导在被告人、被害人和国家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保护。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向被害人及时提供国家补偿金,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可以消除被害人的顾虑,提高其报警意愿,增强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配合的主动性,提高国家犯罪控制水平;同时,可以调节被害人(尤其是因遭犯罪侵害而生活贫困的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使其不致因贫困而产生对他人及社会的怨恨,防止和避免向犯罪人转化,从而达到控制社会犯罪总量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有利于缓和其对社会的绝望情绪和报复欲念,重建、维持刑事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对法治与秩序的信心。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滥觞于公元前十八世纪的古巴比伦王国。1960年代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率先建立现代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1970年代以后则波及欧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迄今为止全球已有三十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该制度。反观国内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制度建设尚属空白,各地做法极不规范,政策相差悬殊,往往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顺应国际社会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借鉴法制发达国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一般模式,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建构本国的国家补偿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立法应采取与刑事诉讼法相分离,就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和补偿进行单独立法的模式;以救助遭受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其供养人摆脱经济困境,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为宗旨;以保障生活、弘扬正义、穷尽救济、平等和对等为原则;涵盖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标准、补偿机构和程序、补偿金来源及其管理等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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