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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问题、精神疾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降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害性成为当务之急。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旨在消除其危险状态、医疗救助、保障社会安全。本文以《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中的强制医疗程序为切入点,从以下四个部分论述:第一章,主要从界定精神病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精神病概念形态以及特征,其次通过界定强制医疗的性质及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范围,为后面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从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四个典型国家入手,论述强制医疗制度及程序的特点,在宏观方面对比两大法系的共同点;在微观方面分析两大法系在适用对象范围、启动程序以及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的不同点,总结得出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方面。第三章,首先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前我国强制医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法条进行解读、释义,最后在二者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在适用条件、司法精神病鉴定以及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根据第三部分提出的强制医疗程序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从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医疗决定的执行等方面,逐一完善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使其程序更趋于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