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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及其效力理论关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状况与权利保护。作为行政机关最重要的活动手段与方式,行政行为是在法治国的视角下,把司法判决当原型而构建起来的。因为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之间的这种血缘,所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就如同司法判决的效力存续一样,对人们而言,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行政行为亦属在具体个案之中对“法”的一种宣示,是法秩序的构成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对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以明确其法律关系的重要作用。在这之下,就得有一个制度来保护行政行为的存续,此制度即行政行为存续力。法治国视角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