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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借鉴域外研究成果、实务经验,为丰富、完善我国代位诉讼理论,制度作出新的努力。为此,笔者在考察代位权及代位诉讼历史演进轨迹和比较分析域外学说、立法例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就代位权、代位诉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代位权及代位诉讼的一般考察。首先,讨论了代位权、代位诉讼的性质。受域外立法例中“间接诉权”、“代位诉权”等提法的启示,对“代位权为实体权利”的观点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应当将代位权界定为“实体法中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借鉴无因管理的民法学原理,分析了代位诉讼的“无因管理”属性。其次,考察了代位权、代位诉讼制度的历史演进轨迹,揭示了代位权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功能的发展变化规律。 第二部分: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首先,概述了当事人适格理论,描述了适格当事人从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展到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勾勒了代位诉讼和其它诉讼担当的区别。其次,对债权人原告地位的双重属性和次债务人的被告地位作了论述,花了大量笔墨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进行探讨。主张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因债务人的立场不同而异:如果债务人对代位权有异议,其诉讼地位为共同被告:如果债务人对代位权没有异议,其诉讼地位为权利义务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后,分别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债务人诉讼权利限制的原因和范围作了探讨。 第三部分:代位诉讼的提起。首先,从应然角度对代位诉讼胜诉的条件之一——代位权的成就从四个方面作了详细论述,并对《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3条作了评析,提出了修改建议。其次,讨论了与管辖有关的问题。认为《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代位诉讼管辖性质是一般地域管辖;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不能约定管辖;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阻却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最后,对代位诉讼过程中可能形成数诉的具体形态和处理办法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首先,对诉讼标的理论作了简述,分别对“一个诉讼标的,两个基础法律关系观”、“两上诉讼标的观”、“一 个诉讼标的观”作了介绍和评析。其次,在批判上述诸观点的基础上,结 合我国《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和审判的实际过程,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大 胆提出了“‘一主一辅’两个诉讼标的观”。 第五部分:代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首先,对判决既判力理邮了概 述。其次,对代位诉讼判决的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作了探讨。笔者从扩大 代位诉讼定分止争的功能和鞭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利益的角度, 主张代位诉讼判决的客观范围应仅限于主诉讼标的,而不应及于辅诉讼标 的;代位诉讼判决的主观范围应扩张及于当事人之外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