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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频发并有愈演愈烈之势。鉴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危害性,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来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案件的主观要件是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犯罪心态,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主观心态仅为故意,对贪污贿赂案件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我国法律未做特殊规定,与整个刑事诉讼一同适用单一的“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而在实践中常采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这使得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大大影响了贪腐案件的惩处。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借鉴国外较成熟的立法模式,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设立专门的贪污贿赂案件主观要件证明标准,完善更为合理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明标准体系。在我国确立贪污贿赂案件主观要件证明标准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要性而言:它是基于贪污贿赂犯罪特殊性的内在要求;它是对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现状进行反思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贪污贿赂犯罪在主观要件的界定方面以及在贪污贿赂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同时,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所具有的独特性也对在我国单独确立贪污贿赂犯罪主观要件证明标准提出了要求;它是基于贪污贿赂案件主观要件证明标准在贪污贿赂犯罪全案标准中所处的特殊性的必然选择。就可行性而言:国际反腐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外立法模式为我国确立贪污贿赂案件主观要件证明标准提供了国外现实基础;同时,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理论界的证明标准多元化、具体化研究趋势和反腐败单独立法趋势研究以及我国司法实务界的实践模式都为我国确立贪污贿赂案件主观要件证明标准提供了国内现实基础。在我国单独确立贪污贿赂案件主观要件证明标准并对其予以适用,首先应该明确其应该坚持的理念和原则,具体包括:公正、效率的基本法律理念;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融合的诉讼真实观;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多层次、多角度综合判断原则。其次,对贪污贿赂犯罪主观要件证明标准进行具体适用时,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认定,具体包括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的证明方法以及推定的方法;同时,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主观心态应该对证明标准进行不同的适用。最后,应当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由法律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针对不同的主观心态设立不同的单独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