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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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亲亲相隐”,是指特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受到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也即它是赋予犯罪者亲属对其亲属罪行可以包庇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亲亲相隐是人之本性和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具体体现,是对于伦理亲情的守护。亲亲相隐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来源于儒家的亲情伦理教化,使得亲亲相隐成为儒家典型思想之一。随着儒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西汉时期的国家统治者开始正式接纳亲亲相隐思想,并有趋势将其纳入到法律之中,这一思想随着封建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趋于成熟,直到唐朝时期对此作出了全面细致的完善规定,使其成为一项对于封建社会而言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清末和民国时期国家动荡较为严重,社会制度变动较大,但是亲亲相隐思想却能够被大体上保留下来,足以可见该制度对于中国的影响之大,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建立了适应新社会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在立法之时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排除与否定,但是该制度所反映出来的亲情伦理却并没有完全消逝。时至今日,当代许多国家在设计法律条文之时都或多或少的对亲亲相隐原则有所体现,而我国作为该原则的发源地却几乎未将其体现在法律当中,直到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于不能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并没有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的作证义务,也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相距较远,但仍然是我国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这也使得我们看到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空间,看到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构建亲属拒证权的希望。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其刑事法律当中确立了亲属拒证权,使该权利成为一种发展的潮流,也由此让我们看到了亲属拒证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们亲属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笔者在对以上情形考量之后,决定在分析我国亲亲相隐历史流变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于该理论的先进设计,然后提出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价值,从而进一步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建适合我国法治发展的亲属拒证权以及该权利在实体法、程序法当中的详细设计,以期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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