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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其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不能制度在德国制定民法典时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并成为给付障碍法的核心内容。笔者发现,理论界对履行不能与违约形态的关系以及履行不能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存在较多分歧,立法上对于履行不能的规定也过于松散,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和体系上的统一性安排,这就使履行不能在合同法律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履行不能的涵义和历史渊源出发,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履行不能的各种类型,并立足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理念,对履行不能进行了界定,试图在理清履行不能与合同效力的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可归责性对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作出梳理,进而从民法体系化的角度对我国合同法上履行不能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第一部分是履行不能概述。本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履行不能的涵义、历史渊源以及履行不能的几种主要分类,这是本文进行研究的理论前提。只有准确把握了履行不能的涵义、发展脉络及其分类,才能对履行不能有更深刻的理解,明确其在合同法的履行障碍体系中的地位和存在价值。第二部分是履行不能的界定。本部分首先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债法领域的给付障碍法的体系化进路发展状况的分析,引出履行不能作为约形态之一的法律定位,结合对“给付不能不构成债”的规则的批判,重点论证了履行不能与合同效力之间的逻辑联系,其中特别对自始履行不能规定为有效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进一步论证了合同有效是履行不能的逻辑前提。笔者在这一部分还详细论述了确定履行不能时需要把握的关键问题以及履行不能的判断标准,从而对履行不能的范围的确定提供前提。第三部分是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本部分以履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形态的观点为前提,探讨了发生履行不能时所引起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发生履行不能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原给付义务及双务合同中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一是债务人免除原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何种次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本部分首先围绕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对履行不能的具体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可归责性探讨了债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对履行不能效果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我国合同法上履行不能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先分析了我国民法对履行不能的法律规制现状,通过对法条的梳理提出了我国关于履行不能制度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之处,主要体现在履行不能时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的规定。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尝试以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框架,以履行不能制度的相关内容为补充,提出相关的建议以完善我国民法中的履行不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