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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的传统理论问题。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法律规避已渗透到国际民商法的各个领域。然而,在是否禁止法律规避的问题上,有关国家因价值取向不同而态度各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禁止法律规避,体现出优先维护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价值取向;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理应禁止法律规避,体现出优先维护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法律规避问题,有关司法解释也只确立了规避我国法无效的原则,而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题并未提及。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没有将法律规避作为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仅在婚姻的效力部分,规定了禁止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题仍未提及。 本文从冲突法的多元价值取向探讨禁止法律规避的合理性,阐释了禁止法律规避符合冲突法公平、秩序、自由的价值及禁止规避外国法的法理基础,并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在序言中对冲突法的多元价值取向进行了简单介绍,指出各国在是否禁止法律规避问题上的分歧根源于价值取向的不同。文章的主体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从分析冲突法的公平价值入手,阐释了冲突法所追求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并指出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双螺旋结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了实现对自己有利法律的适用,通过改变冲突规范连结点相应的事实因素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行为,此种行为必然会破坏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其后果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由此指出禁止法律规避符合冲突法形式和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 第二部分从冲突法间接调整功能和保证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两方面阐释了冲突法对秩序价值的维护。法律规避行为的当事人采用改变连结点相关事实因素的方法排除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必然损害一国法律的威严,破坏正常法律的秩序,由此指出禁止法律规避符合冲突法秩序价值的追求。 第三部分从冲突法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及变更有关的事实因素阐释了冲突法对自由价值的维护,同时也指出当事人的自由必须以不违背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