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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影响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适用频率的重要因素。在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在实体法中规定的很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选择采用诉讼程序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这不仅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而且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设立了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制度,这是我国在实现担保物权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存在着规定过于简陋、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方法对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进行了研究。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法律现状,并基于此得出我国目前在担保物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实体法规定混乱、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脱节、程序法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问题。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于担保物权实现的现行法律规定,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例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三部分则阐释了我国的担保物权实现制度选择非讼途径的必然性与可能性,即主要从担保物权实现事件的性质、非讼程序的功能与特点、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与价值以及历史发展的趋势等方面多角度论述了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选择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具体介绍了我国的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构建,因为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应该对应于实体法上的担保物权体系来进行构建,而我国担保物权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很多新型的担保物权,因此该部分从总则与具体规定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想,总则部分是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都应当遵循的原则与制度,而具体规定则针对特殊类型的担保物权进行个别的规定。相比我国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制度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关理论也较为不完善,有些立法例中关于该制度的研究已经较为完善而且出现了较为前沿的理论研究,即已经处在研究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的阶段,如果要该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我国更应该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尤其是担保物权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待法学理论界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