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公司因其规模小,股东人数少,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的一部分。由于涉及到股东的根本利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问题一度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并成为公司实践中较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之一。其人合兼资合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我们在保障股权转让自由的同时,还应当对其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虽然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与改进,对于限制股份转让的立法模式,实现了由法定限制向章程自治模式的倾斜,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即是在新法承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章程限制的前提和基础上,对股权转让的理论与实践中的某些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将以2014年我国《公司法》第71条为基础,对股权转让基本理论进行梳理的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判例分析方法,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性实践及立法,对我国理论及实践中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最具代表性的几种做法提供某些行之有效的建议。本文可分为三部分,外加引言结语,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正当性。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的特点构成了限制制度的基础。在不损害公司原股东利益的同时保障转让股东合理的退出机制,势必要求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再加上公司法上维持法治与自治平衡性的价值追求,以及现代法律对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公司信用保证及经营管理的需要等,都要求公司章程对股权自由转让进行限制。第二部分为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在这一部分,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和判例分析法,综合比较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观点与外国做法,对以下三种代表案例,即禁止和变相禁止股权转让、强制转让股权、事后修改章程变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禁止和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笔者认为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能证明这样做的合理性或保证股东的退出权;对强制转让股权,必须出于善良公正的目的或者双方对转让价格作出合理规定;至于事后修改章程变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加重股东义务的,须获得相关股东同意,或者是基于重大事由,为了公司整体利益。最后,笔者还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违反章程设限条款的效力做出了简要阐释。第三部分为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界限。在该部分,笔者对上述三种常见代表性案例,通过多重价值分析方法,揭示了这些案例所包含的价值追求及必须遵循的规则,从而为章程限制划定一个可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