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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人的提单。就笔者所研究的大多数国家的成文法律或司法判例基本都认可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或交付进行转让。
记名提单不像其他可转让的提单,与提单相关的国际公约均没有对记名提单的明确规定,而对于笔者所研究的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美国对记名提单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他一些国家,很少涉及到记名提单。我国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也只限于《海商法》第71条、第79条就记名提单的部分属性的原则性规定而已。从中可以看出,记名提单历来不为立法者、海商法研究者和航运实务者的重视。然而,近年来,与记名提单相关的纠纷和案件日益增多,记名提单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我国最高院审理了几起与记名提单直接相关的案件,对国内司法界形成了不小的影响;而英国劳氏法律报告(Uoyd’sLawRepons)也公布了几起颇具争议的案。相应的,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记名提单,从各个方面来研究记名提单,但做全面深入分析的却不多。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记名提单做系统的研究。
具体说来,木文丰要讨论了与记名提单有关的五个大问题。
第一部分丰要对记名提单做一个大致的介绍,探讨了记名提单的概念,与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海运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概括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国内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
文章在第二部分深入分析和讨论了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从而揭示记名提单的木质。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性,一直存在着争议。笔者在该部分通过对提单可转让性和提单物权凭证性之间关系的探讨,得出提单可转让性和提单物权凭证性是互为前提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得出记名提单因为其不可转让性而不具有物权凭证性的结论。
文章的第三部分丰要讨论了记名提单下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就是记名提单F承运人是否应该凭单放货,是否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将其作为一个重点予以探讨。根据记名提单的属性,在比较分析一些国家对该问题的判例之后,笔者赞成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须凭单放货的观点。
由于就笔者研究的大多数国家对记名提单规定很不明确,实践中,不同国家法院的做法倾向又很是不同。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四部分,集中讨论了记名提单下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希望借此给与我国的船方和货方一些有益的启示。
文章在最后,通过对《美国联邦提单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草案》的分析介绍,为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立法建议,并希望对我国《海商法》及我国提单立法的完善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