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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的避风港规则为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设立了责任限制的条件。服务提供者只要符合避风港规则的要求就只负有限的责任,即免除其金钱赔偿责任以及除有限的禁令之外的其他责任。中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避风港规则,但在实际运行中有很多条文及术语存在争议,中国的避风港规则与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但主要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通过查阅美国相关立法文件以及结合司法案例,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美国避风港规则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并重点针对美国司法实务中有争议性的条款、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同样存在的问题或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以资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本文第一章分析了避风港规则的立法背景及目的。DMCA颁布前,对于服务提供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很清晰的界定,而避风港规则对此做了澄清,明确服务提供者可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并通过避风港规则,建立了一种激励机制,鼓励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人密切合作,共同应对数字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有效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蔓延。避风港规则只是一种免责规则,在不符合避风港规则的情况下,对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按原来的版权侵权规则来认定。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从立法解释与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了避风港规则的一般适用条件和具体适用条件,并对司法实务中有争议的条款含义及对我国有现实启发意义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和研究,如分析了“临时性数字网络传输”避风港与“系统缓存”避风港中“过渡性与临时性存储”含义的相同与不同、认为“网页快照”应落入避风港的保护范围、对于用户存储的信息进行自动化处理应属于根据用户的指令而进行存储、“红旗标准”是一种高的“知道”标准、对“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与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的理解、人工编辑目录能享有避风港责任限制,但达到红旗标准要求的除外等。本文最后一章分析了美国避风港规则的运行效果及避风港规则对中国的启示。认为美国避风港规则在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促进网络技术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却没有达到打击网络侵权、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双重目的。但在这十一年中立法者与司法者对它的诠释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