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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代位求偿原则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是保险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原则之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替代被保险人对致损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性的、法定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既是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保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保险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很重视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我国在设定《保险法》之初就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并且在其后的几次修订中也有过涉及。尽管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确定已久,但规定的比较少,也不够明晰,仅集中在现行《保险法》的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部分。由于立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没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没有很好地体现立法者的初衷,而且近些年,对该制度的质疑声浪也越来越大,严重威胁了该制度的稳定。本文不局限于对该制度某一方面的研究,而是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与性质入手,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研究,讨论了代位求偿制度的性质、成立要件、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和行使的限制、权利保护等问题,并对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从理论与实践多方面稳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根基。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包括概念、性质以及成立要件。先是通过对比保险代位权广义与狭义之分,明确了我国采用狭义解释的立法宗旨。再结合英美法中的程序代位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法定债权让与理论,提出我国代位求偿权性质采用债权法定让与理论,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最后,通过梳理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原因与过程,阐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二章,主要讨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笔者对比较普及的三种观点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深入研究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理论上有其存在的根据和意义,是平衡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佳选择。首先,对“不当得利”的解释,认为应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该概念的解释,正确认识保险法中的“不当得利”。其次,从保险业产生的初衷出发,肯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与损害填补方面的积极意义。再者,从法理角度解释,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并不与惩罚责任人的功能相违背,“脱责”与“免责”不是同一概念。最后,结合保险实践中的保险精算原理,指出降低保费是一个长期分析的过程,不是具体某件保险事故能够决定的。第三章,主要研究保险求偿权的适用。首先,讨论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对学界争论激烈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领域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其次,对权利行使时的限制,从名义、对象、时效和范围四部分,结合中外学者的观点以及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分别表述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研究了保险代位权的保护,明确了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和过错责任。第四章,探讨了实践中一些焦点、难点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本文在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系统的梳理与研究的基础上,借鉴中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一些建议与观点,期望对稳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地位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