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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一种新型侦查措施。与传统的侦查措施相比,其具有很多优势,如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等。随着犯罪趋势的发展,传统的侦查措施已很难应对一些新型的犯罪,尤其是智能型的犯罪、无特定受害人的犯罪,而监听正是为了应对这些新型犯罪而出现的。监听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它的实施容易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必要对监听进行法律规制。本文首先介绍了监听的概念及特征,并指出监听在法律性质上应定位于强制侦查措施,以更好的保障人权。其后,介绍了一些外国及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并将它们的立法进行了横向的比较。随后,分析了监听所得资料的证据能力问题:通过合法监听所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但非法监听所得的资料不能用来指控犯罪嫌疑人。非法监听又可具体分为授权中的非法监听与执行中的非法监听,不论是何种非法监听,通过它所获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监听,这些监听所得资料是否有证据能力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监听立法的构想。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对监听进行了直接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监听又被侦查机关使用。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顺应世界立法趋势,有必要对监听进行立法。在对监听进行立法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如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令状原则等。同时,在参照、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监听进行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