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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兴起后出现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近代刑法学派理论的中心范畴和构建基石,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争论的一个焦点。人身危险性理论对于大陆法系的各国的刑事立法影响较深,我国对于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最近几年才有了逐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实务部门往往关注的是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都没有具体条文中使用过人身危险性的词语,以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作为评析被告人的依据更是难以实现。一方面,理论界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热情不减,另一方面,实务界却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特征及意义视而不见。因此,本文以人身危险性为研究对象,以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研究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现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人身危险性的概述。该部分主要是先对人身危险性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人身危险性的一般特征予以概括。第二部分,人身危险性与定罪。该部分着重介绍了有关人身危险性影响定罪的两种观点以及阐述了将人身危险性引入定罪的意义。第三部分,人身危险性与刑罚裁量。该部分先是对人身危险性影响量刑的几种具体情形予以介绍,接着分析了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罚裁量时的具体体现。第四部分,人身危险性与行刑。该部分通过对刑罚执行阶段的刑罚个别化、罪犯的分类矫治以及减刑、假释的适用进行分析,提出人身危险性在执行阶段的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