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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制度,在劳动立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可以从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其法条的比重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其法条的位置序列略窥一斑;同时这一制度又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放眼劳动法领域的著述(论文、著作),无不将其作为探讨的重点;这一制度还是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每年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引发的案例不胜枚举。在本文中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选取一些主要侧面,以求对这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做一深刻认识,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一点微薄的参考。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简要介绍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含义、分类及特征,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展现了这一制度不同于民事合同解除的独特内涵。其次,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学理论。从个人自由主义到“社会利益说”,哲学思潮的演变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应然可能性;与传统私法不同,劳动法所秉承的“倾斜保护”理念,又为这一制度的建构赋予了现实操作性。第二章探讨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之理论依据。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复合性特征。这一制度对平等性和隶属性特征的体现是:以单方预告解除制度去实现实质的平等;以单方即时解除制度来冲抵隶属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这一制度通过规定财产性义务、责任和劳动者的人身性权利,充分体现了劳动关系的财产性和人身性特征。劳动关系稳定性和流动性的统一是劳动立法的追求目标之一。这一制度通过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赋予和行使条件、程序上的限定,来实现对二者的兼顾。作为本文的重点,第三章以最大的篇幅全面分析了现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既包括原劳动法遗留的问题,也有劳动合同法所衍生的新问题,主要体现为强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更加失衡,法律对其规制力不从心。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制度虽然在理论上的争议较少,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的制约上过于粗放,不能做到宽严相济,同时在即使解除权行使程序上存在歧义。责任体系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制度的一个有机部分,对其问题的关注自然是题中之义。由于劳动立法的先天不足,学术界研究的不到位,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违法、违约责任的界限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加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缺位,进而影响到对劳动者责任的追究。第四章对这一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和对策分析。概括起来,在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制度中必须坚持对劳动者分层的原则,始终将平衡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作为切入点;在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制度方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既要维护好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又要酌情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对劳动者责任的追究上,必须要对违法和违约责任进行区别,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方针,以达到法律责任的道义性和功利性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