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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机动车辆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领域,交通事故急剧上升,交通事故犯罪的主体也越来越广。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因而刑法理论上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据此,本文对交通肇事罪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有利于该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本文通过出租车乘客赵某在非机动车道打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案为例,在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进行分析的同时,对交通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和承担进行剖析,以该案揭示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总结该案带给我们对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