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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1条也被称为“公共财产条”,它明文规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即“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给《刑法》分则中所涉及到的公共财产的罪名起到解释作用,但是,该条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财产的概念,而只规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无法给予《刑法》分则中涉及公共财产的犯罪起到应有的规范指引作用,也使得相关各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本文从解决《刑法》第91条所面临的困境出发,试图用类型化的方法将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分类,明确《刑法》分则中相关各罪的犯罪对象,防止国家财产遭到无妄流失。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35000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个部分: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概述。该部分在通过明确刑法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和对相关概念的解析,得出“财产”与“财物”在事物管理可能性说的基础上是可以等同的结论,并且确定了刑法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该经济价值能被大多数人接受,也不违背刑法规定的物和权利的总和。要明确公共财产的概念,则要从公共财产的“公共性”入手,通过分析研究本文最后得出公共财产的概念,即:公共财产是指归国家、集体、人民群众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有或具有公共性用途的金钱以及具有刑法上认可的经济价值的物和权利的总和。在明确公共财产的概念之后,就要确定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文认为应从两个层面去把握:一是从财产的所有权上去把握;二是从财产的占有权上去把握。第二个部分: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条”之困境。国内学者对《刑法》规定的第91条的存废问题争论已久,批判该条的学者认为《刑法》第91条没有存在的价值,认为其政治宣言作用远大于规范指引作用。本文通过阐述《刑法》第91条的定罪意义和量刑意义,对该条进行了辩解,认为其有存在的意义,但是需要修改。第三个部分:解决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条”困境之出路。该部分主要通过解释将刑法意义上公共财产再类型化的目的——明确相关各罪的犯罪对象和防止国家财产的无妄流失,并阐述了将刑法意义上公共财产的再类型化之后的结果,即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有形型的公共财产;二是无形型的公共财产;三是财产性利益型的公共财产,将《刑法》第91条赋予更为细致的内涵,使其不再仅仅是起到政治宣言的作用,而是对《刑法》分则各罪起到应有的规范指引作用。第四个部分:刑法意义上公共财产再类型化之立法与司法建议。想要完全解决《刑法》第91条之尴尬局面,必须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以改进。在立法建议上,修改《刑法》第91条,增加第91条之一。并且将《刑法》第382条第一款关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将条文中的“公共财物”改成“公共财产”。在司法建议上,主要针对渎职类犯罪的损失作出相关解释,切不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