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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而取得的一种法定的权利,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精巧的制度设计,是民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法损害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很好的平衡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这种独特的作用使得它在保险法领域占据着一席之地。随着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棘手的问题,加之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研究亦不够深入、完善,这就决定了对该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此,笔者以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试图把握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明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及限制,增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以期能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采用历史溯源的方法寻找保险代位权的起源,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争论,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第二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权利,其立法价值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补偿之不当得利及防止第三人借助保险赔付而不当免责。并通过对传统保险理论质疑的反驳,确立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与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主要通过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及保证关系之清偿代位理论与代位求偿权理论的比较分析,指出虽然上述两种理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均有借鉴指导意义,但在解释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时尚存有理论盲区。第四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问题,各国司法制度各异,做法不一。笔者通过对各国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目前阶段应采取以保险人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为妥的结论。后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行使对象、行使时效及其他方面的阻却,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建议。第五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该部分主要从被保险人的义务角度来考量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先分析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协助和保全义务,再对被保险人在不同阶段作出弃权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从而得出被保险人除负有不损害代位求偿权的消极义务外,还具有积极的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