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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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在解决我国“三农”难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自我国农村信用社建立60年以来.经过多次改革,但成效并不明显。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产权主体错位,导致信用社经营中的风险责任无法落实,也容易偏离为农服务的方向;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致使社员代表大会难以行使职权;省联社的法律地位和角色混同,在设计上又回到政企合一的状态;法律保障欠缺等等。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瓶颈,也成为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可以选择以下路径:在产权制度改革上,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的产权形式,但以股份制为产权形式的农村社区银行将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终极改革目标。无论选择哪一种产权形式,关键在于要有明晰的产权,应当通过优化股权设置,使社员作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得到落实;同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建立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利用“三会”形式;在管理体制改革上,地方政府要做到适度干预,贯彻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省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国外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践表明,农村信用社能否规范发展,取决于是否有健全的农村信用社法律制度。因此,在寻求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建议加快制定专门的《农村信用社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导向,坚持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坚持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在主要内容上,应当明确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强调其非营利性,明确市场退出的法定条件.并对关闭清算过程中常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细化接管的条件、程序、权限、职责;把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扶持作为一项法律义务明确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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