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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裁判说理的历史源远流长,《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乃中国古代制判历史上的承前启后之作,既吸收了前人积累的优秀裁判说理经验,自身又不乏变革创新,定型了中国传统裁判说理的风格,为后世明、清判词继之不辍。故,以《清明集》为蓝本考察中国传统裁判说理是十分理想的。其诞生时期——南宋,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立法于唐代定型后迈向成熟的关键时期,不仅孕育出了儒家“理学”,还创造了较唐代更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以《折狱龟鉴》和《洗冤集录》两本巨著的产生为标志,南宋的司法技术也攀至中国古代的顶峰。这都更增强了《清明集》代表中国传统判词的可行性。中国古代判词之所以长于说理,并非出于偶然,既有科举等选人制度的刺激,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无讼”理想的孕育,更是裁判者们实现“息讼”的实践需要。受科举选人考试的刺激,我国传统判词说理于唐代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无讼”作为中国古代司法的理想则更加长远地影响了判词的制作。它是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产物,但随着南宋经济发展,“健讼”之风的兴起近乎吹灭了“无讼”的理想之炬。南宋的裁判者们为了应对“健讼”的现实问题,在“无讼”的思想下再次确立了“息讼”的新目标,而新目标的实现路径就是通过裁判的说理。因此,在南宋诞生了《清明集》这样一部说理丰富的书判文集。当然,随着经济的继续发展,在明、清两代“健讼”依然存在,裁判长于说理的优良传统也得到了继续弘扬。《清明集》的裁判说理中蕴含了丰富的方法。在说理之先,中国古代裁判者们对于要说服的听众已谙熟于胸,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三类听众在《清明集》判词说理中都有体现,他们会根据裁判说理听众的种类不同进行高效的说理。“情、理、法”三者相互为用乃中国传统裁判说理的重要方法,《清明集》中的“情理法”共融之判不仅说服了案件当事人,也折服了当下的阅读者。中国古代逻辑也为判词的说理贡献了力量,仅《清明集》的裁判说理中就使用了“推类”、“效”、“辟”、“止”、“连珠体”、“因明”等中国古代逻辑。中国传统裁判说理对我国当下的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借鉴中国传统裁判说理,我国法学教育急需扩充裁判说理方法,为法官裁判说理提供方法论的支持,同时,也要在法官考核中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并建立相关的奖惩机制,以增加法官裁判说理的动力。对于法官而言,其自身也要树立说理意识,全面认识裁判说理的听众,以提升说理的针对性,并主动继承中国古代善用“情理”说理的优良传统,积极地履行法官的裁判说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