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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当今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人类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是造成气候变化最主要的人为原因。那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简称“小岛国”)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损害最为严重的地区。由于海平面的上升,很多小岛国都有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如何保护这些小岛国的利益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气候变化损害符合跨境损害构成的四个要件: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原因是人为的;损害结果是重大的;损害是跨境的。由此可以从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寻求小岛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害的救济——期待责任国可以承担国家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气候变化损害又具有不同于跨境环境损害的自身特点:“集体性”和“累积性”。“集体性”意味着每一个国家都是气候变化损害的加害国,同时每一个国家又都是气候变化损害的受害国,各国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加害与受害的程度不同;“累积性”则意味着任何气候变化损害后果都是由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果所导致的,任何单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不足以导致上述损害。由于气候变化损害的这些特点,导致责任国难以确定,特定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许多问题,也就使小岛国在气候变化损害求偿中遭遇了很多困境。然而通过跨境环境损害求偿问题在实践中采取的具体方法得出,即使在存在有关赔偿的法律基础的时候,由于国际诉讼历时长、程序复杂、费用较多、举证困难等缺点。很少有国家在实践中通过国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国际环境责任问题,绝大部分跨境环境损害都是通过谈判或者采取比较简便的双边协议来解决的。由此,笔者提出小岛国解决目前困境的建议,最主要的就是加强国际协作、国家间合作,通过沟通与协商等方法,以期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