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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版《婚姻法》开始,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一直秉持与时俱进的原则,重视婚姻生活的发展趋势。但是,人们在肯定社会转型给婚姻价值观带来转变的同时,似乎忘记在转型背后所根深蒂固存在着的传统婚俗习惯对婚姻生活的持续性影响,这就使得婚姻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与我国的婚俗习惯之间必然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在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之后,更是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地关注和争论。在我国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异质文化(如西方文化)对国民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冲击,势必要求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做出适度的前瞻性判断,如此才能够进一步适应迅速发展和变化的社会生活。但是,我们在承认变化着的社会生活需要法律的超前预见性的同时,却不能忽视或否认根源于我国民间并得到广泛认可的传统习俗(尤其是婚姻领域内的传统习俗)在当代社会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婚俗习惯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继承性特点,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摆脱传统对其的影响;法律的前瞻性与习俗的继承性之间所存在的巨大矛盾,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现阶段,国内部分学者片面的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简单套用先进、成熟的外国法律,以此来更快的提高我国婚姻立法的国际性和现代化。然而,这种脱离我国民众的婚姻生活实际而大量借鉴西方法律条文的新式婚姻法与社会上缓慢改良的婚俗习惯之间,也同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矛盾。笔者正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客观上对婚俗习惯所体现出的轻视态度,深入分析婚俗习惯和婚姻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求协调二者冲突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今后我国的婚姻立法能够向着更科学、更合理、更能体现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切实保障“婚姻生活”这一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更加美好,并进而能够促进全社会更加和谐、健康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