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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国家无偿给予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居民仅对其拥有使用权。由于其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为了显示公平,同时保证国家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不至于大面积流失于个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流转进行了十分严格的限制。例如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并且核定面积,宅基地不得出让于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已经申请宅基地后出租出让的不得再申请等。然而,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经济也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节奏不断加快,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分明,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交流也越来越频繁,此时,限制近乎于禁止宅基地流转的制度与现实状况是完全不相适应的。首先,由于农村宅基地缺乏退出渠道,在农村造成了人少地多、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的情况;其次,农村居民实质上十分愿意将宅基地转化为货币实物,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是对农村居民完整财产权利的剥夺;另外,禁止流转的宅基地制度也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阻碍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适当放开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在不改变宅基地公有属性的前提下,重构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构筑一条适当的路径使得宅基地能够自由健康的进入市场流转,以适应当前现实情况。我国当前关于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探讨,大多仍停留在比较宏观的层面,笔者希望能够在对当前已有法律制度及其形成机理进行细致分析过后,找到真正切实可行的解决宅基地流转问题的方法。因此本文首先给出宅基地流转的法理依据,进而分析宅基地流转的现实限制,主要为现行法律制度的阻碍以及实现流转后的风险分析两部分。最后以上述所有分析为基础,重新设计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