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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中约80%的运输是采用海上运输的方式。海上运输又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不定期租船运输,班轮运输集装箱化使得其渐渐地成为海上运输船舶运营的主要方式。航运联营体就是在这一环境中产生、发展并壮大,现在已经成为各大班轮公司的主要经营合作方式。但是我们也看到在航运联营体这一新兴的航运组织蓬勃发展的同时,各个国家关于航运联营体及其反垄断豁免的立法显得相对滞后。许多国家在其立法上仅仅是对班轮运输业这一整体给予反垄断豁免,甚至有些国家对所有的市场行为进行统一规制,并不考虑班轮运输业的特殊性。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对航运联营体本身及其反垄断豁免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恰逢各大班轮公司都在积极寻求联营,航运联营体方兴未艾,因此研究航运联营体反垄断豁免制度意义重大。本文一共包括引言、正文的四个章节以及结论。第一章是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述,主要介绍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产生,并结合班轮运输业的特殊性,分析给予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的原因。第二章介绍了航运联营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它的特征、产生以及发展,并且将航运联营体与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对航运联营体进行法律定性。第三章介绍了欧盟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欧盟有专门的条例对航运联营体反垄断豁免作出规定。欧盟和美国虽然都有航运联营体反垄断豁免制度,但两者的规定差异较大,这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也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四章是介绍了我国现有涉及到航运联营体反垄断豁免的规定。虽然对于我国是否存在该制度仍有争议,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依据。本文也分析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并对未来我国制定《航运法》尤其是建立航运联营体反垄断豁免制度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