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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助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对特殊困难公民进行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国家责任,也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状态,能够维持其有尊严有发展地生活于世的一项授益性、依申请行政行为。在和谐社会下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体育竞技保障制度的健全关系到全体运动员的贡献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也关系到体育竞技事业的繁荣发展。同时,体育界也加快运动员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构建,对于更好的完善运动员保障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现今,随着国际竞技体育不断发展,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也同步迈入职业化的发展路程。目前,我国退役运动员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实施存在着明显的滞后状态,很大一部分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退役运动员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障的待遇,存在违背法的公平与正义的道德缺失,并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战略发展目标不相适应,从本质上不利于运动员队伍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吸收和培养,更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性发展。本文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对我国运动员中退役和现役运动员法律保障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梳理与总结,并指出我国行政法中运动员退役后行政安置存在的问题及保障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与思考。通过对美、日、俄经验的借鉴,探索出构建我国《行政救助》中的安置内容并进行分析。现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期可以动用的财政支出数额有限且需要大量用于社会管理和扩大再生产方向,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可以用于行政救助的资金预算和拨款有限,无法做到更大的覆盖面,不得不需要有人数和物质帮助数额的限制。而且作为一项授益性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助的行政法规制同样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授权和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