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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因为世界经济危机后常规复苏预期破灭,发达经济板块连续三年缓慢增长,在宏观调控的要求下,金融市场中易于调节的部分被全面使用,各类银行类机构经由担保和其他市场增信的资本兑换通道被部分或大部分阻滞,正规融资渠道率先紧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成为仅次于银行借贷和首次公开发行之外的重要融资手段。我国从上世纪开始正式出现私募股权基金,但由于当时政策和环境的限制,并未得到较大的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融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是对特定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私下的,非公开的方式,并且对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进行权益性的股权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者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从中获得资金升值,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投资的收益,并且承担投资风险的股权投资方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PE共有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和契约制PE。本文拟从PE的界定和现状为出发点,通过对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对我国PE组织形式作出最优的选择;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我国法律仍存在漏洞和不健全的地方,本文拟借鉴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的相关内容对我国有限合伙制PE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基于以上逻辑,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界定入手,对其特点和概念进行比较辨析,研究分析国内外PE的发展和现状;同时对我国PE的法律体系所涉及到的部门法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章着重对目前国际上相对成熟的PE的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从起设立条件、法律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阐述,并通过对比分析法从法律地位、出资条件、收益分配、权利监督、税收和退出机制几个方面对他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引出第三章,有限合伙制在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优势,包括其法定募集和退出机制简便易行,避免双重征税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等等,可以得出目前有限合伙制是我国PE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同时深入分析我国目前有限合伙制PE存在的缺陷。最后一部分对比借鉴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对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PE的立法提出粗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