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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医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广泛开展,人体器官买卖犯罪也逐渐增多。自第一例人体器官移植开始,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经过40余年的发展,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器官移植手术现在已成为治疗多种末期器官衰竭患者最有效的措施。不管是在临床应用上还是在技术突破方面都已接近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在被誉为20世纪改变人类生活的重大生命科学进展的器官移植领域,我国已经累计成功实施器官移植手术11万例,继续保持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国的领先地位。然而通过对以上数据的搜集整理,笔者发现国内对于人体器官买卖领域的犯罪研究仍然滞后,器官移植的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在刑法上明令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犯罪,并明确了相关罪名与刑罚,这无疑有效遏制了器官买卖行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在刑法规范内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许多遗留问题仍然亟待解决:一方面新增罪名过于单一,对于走私器官犯罪、盗窃器官犯罪没有做出规定;此外“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设置不够完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由于罪名设置不科学和司法解释的欠缺,目前我国打击器官交易犯罪仍然不够彻底。 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梳理分析我国当下之立法现状,寻找我国在人体器官买卖刑事立法上的不足与缺憾的同时,借鉴国外在此领域的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既通过明确人体器官概念与属性、增设新罪名、完善既有罪名的措施来遏制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泛滥趋势,更有力的打击器官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