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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体制下,民事判决理由被赋予了一定的效力,但关于该效力究竟为何、该以何种理论加以解释则存在诸多分歧,实务中的运用也比较混乱。理论界关于此研究虽多,但难以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因此也无法对实践提供支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关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学说或制度。但是这些学说和制度并不能盲目引进,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理论予以斟酌,从而构建最适合我国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理由效力制度。论文除结语外共四个部分。制度梳理部分。该部分梳理了我国现有的关于民事判决理由的制度规定,包含了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同时结合案例指出了我国民事判决理由效力条款所存在的三个问题,分别是实务运用混乱和制度效力不明以及制度功能重复。理论梳理部分。我国理论界关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研究可以归纳为“解释论”和“构建论”两个类型。解释论学者从现有的制度出发,希望通过理论解释来对制度的运作提供支援,而构建论学者则放眼于国外,希望通过引进其他法域的制度来修正我国的制度。解释论存在的问题是理论多元化而且相互冲突,而构建论存在的问题是构建手段一元化。可选方案部分。该部分系统梳理和评析了两大法系关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各种制度和学说。中间确认之诉虽然很受我国学者欢迎,但是其在本土的适用效果并不尽人意;大陆法系的争点效和英美法系的争点排除规则有诸多相通之处,争点排除规则已经作为制度在美国运行良好,而争点效虽在日本国内没有成为通说,但在我国台湾地区已经作为制度存在,因此可以作为制度构建的考量方向;传统意义的证明效适用比较简便,也可以成为制度构建的一个方向。制度完善部分。在分析了各个制度优劣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可能接受的程度,构建“争点效+证明效”的民事判决理由效力制度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争点效可以适用于前诉裁判主要争点对后诉的影响,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证明效可以适用于次要争点和事实对后诉的影响,保留了后诉法官的自由裁权。因此,以争点效为主、证明效为辅的民事判决理由制度是比较合理的。此外,也需要对现有的功能重复的制度进行整合,从而让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层次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