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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地实现是破产法所强调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破产法创设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实施的损害债权人清偿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依靠破产撤销权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破产分配前达到价值的最大化,依破产清算程序将破产责任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使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但破产撤销权制度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取决于破产法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规定是否完善。因为,破产撤销权以破产可撤销行为为追溯对象,破产管理人只能对法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但是,我国破产法在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上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破产法在列举各种破产可撤销行为时,没有就各种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关于概括规定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兜底条款,而这就会给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在认定行为的破产可撤销性上带来困难,尤其是可能发生因列举不全面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法撤销的后果,从而严重限制破产撤销权功能的发挥。因此,对破产可撤销行为进行多角度的分析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破产可撤销行为概述。第二章为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在各国破产法中的立法考评。第三章为破产可撤销行为对破产撤销权的作用分析及适用排除。在第一章,本文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就其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文从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概念出发,探讨了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内在含义及其构成要件。在分析总结了其他各国的破产法对于破产可撤销行为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破产可撤销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通过分析论证,我国立法可从理论上抽象出一些共同的构成要件,或是将破产可撤销行为区分为不同的行为类型分别进行规定,对其法律含义及其构成要件加以明确界定,以完善我国破产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第二章,为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在各国破产法中的立法考评。由于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数量有限的几种行为,势必会极大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限制破产撤销权功能的发挥。本文结合我国破产法实务,对破产可撤销行为几个类型进行了法律含义界定,并主要以日、德立法为例进行立法考评。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比较分析,总结了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认为我国应该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规定。第三章为破产可撤销行为对破产撤销权的作用分析及适用排除。本文通过对破产可撤销行为对破产撤销权的地理定位和发挥功效作用的分析,以强调立法规范破产可撤销行为的重要性。从我国的立法规定看,只对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设置了撤销权适用的例外,本文通过对英、美立法适用撤销权例外情况规定进行了分析,设计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立法排除适用破产撤销权的例外规则:一是考虑债务人是否对债权人构成实质上的损害;二是债务人行为时各方当事人是否主观善意,允许债务人享有善意的抗辩权。主要对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适用破产撤销权的例外规则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促进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