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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效果明显,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过去相比,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庭审理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加深;与此同时,司法鉴定制度凸显出的缺陷已经不是完善该制度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技术咨询的局限性,完全不能满足诉讼实践的需求。专家辅助人制度顺应时代要求而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的出台,开创了我国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诉讼过程的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经过十多年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总结,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在我国依然是模糊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专家辅助人仍然没有明确的定性,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即是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问题。意见效力的定位首先应当明确其称谓,称谓的不同导致其诉讼地位的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与意见效力的定位是直接联系的,从称谓的角度来分析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及其定位是具有实践意义的。通过对相应数据的分析、总结,以及对经典案例的研究,可以分析得出影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专业意见效力的因素包括资格、权利、义务、选任等。基于其影响因素,分析其意见效力定位,可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并不属于证言,也不能代替当事人陈述,其向法庭提出的意见,主要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提供帮助,“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应当等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我国可以进一步通过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行的专家意见制度、灵活认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范采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制度和程序设计将专家辅助人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