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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指期货在2010年4月16日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以来,股指期货走过了两年的历程。股指期货的上市交易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多样性,也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选择,极大的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活力。然而,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产品结构复杂,而我国在股指期货监管领域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股指期货市场发展较为滞后。本文通过对现货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关联性特征分析,着重论证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特征并提出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可行性路径。鉴于我国目前上市交易金融期货品种仅有股指期货一种,文章中提到的期货或金融期货,皆指向股指期货。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跨市场交易及监管的一般原理。本章就现货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相互关联的两个因素价格和信息的传递原理进行分析,得出价格和信息的跨市场传递导致了现货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相互关联。该部分对于引起跨市场风险的三个主要原因进行阐述,提出传统的单边市场的风险在跨市场的情形下由于市场的关联性而放大,因此跨市场的监管十分必要,并引出本文即将论证的重点-----跨市场操纵行为及反操纵制度的构建。第二章:期货操纵行为的认定。鉴于美国作为世界上金融期货最为发达的国家,在过去30年里就金融期货监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中美两国在期货操纵行为认定上的不同详细分析。本章还着重分析了美国期货操纵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通过美国法院和期货交易委员会判决或裁定的案件的讨论,阐述美国法院和期货交易委员会最终认定操纵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操纵的能力、操纵意图、人为的价格和因果关系。本章还对我国目前认定期货操纵行为的现行法律进行综合阐述,初步提出在认定期货操纵行为方面面临的困境。第三章:期货跨市场操纵的监管。在前述第二章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对美国的金融期货监管历程进行了综合系统的分析,尤其是对比了《商品期货交易法》和Dodd-Frank法案在金融期货监管的不同,就Dodd-Frank法案的改进和不足之处进行了评论,并就我国现存的金融期货跨市场监管中关于反操纵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别论述。第四章:我国跨市场反操纵制度的可行路径。本章在对前述三章论述和比较的基础上,综合得出建立我国期货跨市场操纵制度的关键在于准确的界定操纵行为,并对我国建立可行的跨市场反操纵制度提出一些较为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