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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一种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历经2000余年,仍然对现代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在民法上它确实曾被人忽略。物权行为被视为不当得利存在的理由,我国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所以不当得利的功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从我国对不当得利的直接规定仅有民法通则中的简单几个条文可见一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尤其在经济繁荣的发达国家。许多关于不当得利的著作、文章相继发表、出版。学者们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也渐入佳境。在中国,不当得利制度仍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当人们提到不当得利时,能想到的就是三句话: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益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似乎这三句话就能涵盖不当得利的全部内容。比较法是法律研究的一个很好的视角。我国的法律研究也多是学习、继受国外,尤其是德国法的学说及规定。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也同样如此,德国法学家对不当得利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他们将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给付不当得利,另一个是非给付不当得利。从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他们不仅注重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研究,也特别注意不当得利内部的逻辑研究。以求理清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 <WP=4>在这一点上英美法与大陆法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独特的案例法审判体系,英美法的学者们对不当得利研究着重于概念上的分析。其中尤以对利益的判断为重中之重。对利益的概念不仅有描述性的还有实质性的, 对利益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客观的还有主观的。其中,运用了不少原则比如:好管闲事、推定信托、自由接受等等。“进入英美不当得利,就仿佛进入了另一个世界。”鉴于我国目前对不当得利的研究还相对薄弱,尤其是对其构成要件的一般原则缺乏系统的论述。本文目的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尤其是对英美法的介绍、分析,完善我国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规定。主要对构成要件中的“受利益”和“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求构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