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网络拍卖这种新型交易模式日益盛行。网络拍卖之所以吸引人,是在于网络拍卖是藉由竞争缔约机制缔结合同,交易双方都能得到其认为的最有利交易价格,且因为没有经销商的介入,网络拍卖物品的价格往往比一般的定价交易低,再加上网络拍卖的物品种类繁多,使得人们对于网络拍卖趋之若鹜。文章探讨网络拍卖合同的相关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分析、政策分析的方法,分析网络拍卖交易的特性,剖析网络拍卖交易各个环节的行为性质,深入探讨网络拍卖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中的一些具有特性的问题。在对网络拍卖合同进行研究之前应先明确网络拍卖的内涵。通过对网络拍卖起源与特征考查,结合实践中网络拍卖具体流程以及国外有关网络拍卖的规范,着重对比分析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的区别,明确网络拍卖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竞价交易,与传统拍卖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络拍卖合同的成立是卖方刊登行为与买方出价行为相结合的结果,上述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依据传统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理论进行具体分析。在传统面对面交易中,较容易判断交易相对方是否为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者。但在网络拍卖过程中,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致使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大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行为无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则比较复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运用欺诈手段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缔结的合同是有效的。进行网络拍卖需要得到“电子代理人”的辅助,电子代理人具有缔约能力,其行为应归属与电子代理人的使用者。网络拍卖的物品千奇百怪,以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为标的物的网络拍卖合同无效,以涉及第三人权利的物品为标的物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除外,以网站使刚规则禁止刊登物品为标的物的合同有效。网络拍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定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合同当事人除了需要履行给付义务外,还要履行信息公开与说明以及隐私权保护等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