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政策性违约”的性质及其司法处理

来源 :内蒙古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ziling_ne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出台使得房地产市场一夜之间从涨停走到了停涨。国家于此之后也出台了一系列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北京市也相应的制定了严厉的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提高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政策。楼市一夜之间走到冰点,许多已经签约的商品房及二手房买主因为难以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而出现被迫“违约”,这种违约并不同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而是被社会公众形象的称为“政策性违约”。“政策性违约”纠纷中买房人多以不可抗力或是情事变更为法律依据,拒绝履行合同。但即便新政属于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的范畴,买房人也不能直接就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卖方依照合同是有权利要求买房人继续履行义务的。况且国务院出台的房地产新政是属于不可抗力或是情事变更,即使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当前“政策性违约”的实际案例、以及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理论,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政策性违约”进行了定性并对解决该类纠纷提出了司法处理建议。
其他文献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对于创造财富,提供就业岗位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可能陷入经营危机而面临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