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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新增的第247条将重复起诉的要件予以细化和确定,标志着以《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中心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确立并开始活跃在民事诉讼中。理论界对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研究主要针对其适用前提,即如何界定重复起诉?如何界定“一事”?并建议引入争点效理论,或者又回到诉讼标的概念之争。但是,对于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特点以及法院在各阶段如何审查、如何得以发现等问题,理论界尚未有深入的探讨或研究。比起反复讨论诉讼标的概念,笔者更关注如何提高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可操作性。因此必须先对该制度的适用情况、效果有一个客观的把握,找出实务中适用该制度的障碍,再对症下药。对南宁市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适用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1.法官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适用率不高;2.法官对“是否存在前诉”自身审查、释明职责的认识不明;3,重复起诉难以发现,4.法官对“新的事实”的性质认识不清。笔者对四个问题展开了分析,提出了“法官对’是否存在前诉’应当依职权探知、建立裁判文书及时上网监督机制来提高法院发现重复起诉的能动性、明确’新的事实’的性质及审查程序”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