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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问题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进入人们视线并受到重视的,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关系到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小的方面来说,我们每天使用的支付宝支付、微信聊天或者是登陆“12306”网站购买车票,都涉及到信息安全的问题,这些日常行为所涉及的信息安全问题,都需要信息安全产品来进行保护和服务。从大的方面来说,在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我国使用的大多都是具有“后门”的国外厂商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这对于国家来说,是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对信息安全产品的需求是越发增大,这与我国现阶段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不足是存在矛盾的。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作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方面,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将对我国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信息安全产品具有人才、技术密集,耗资大,回报率小,外部性大等特性,这决定了市场在这方面是存在失灵情况的,政府需要在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中履行自己应有的责任,从顶层和监管的角度设计和维持信息安全产品供给合理发展。在信息安全产品的供给当中,政府责任的履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想提高信息安全产品供给的水平,就必须完善政府在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中的责任。这其中,政府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信息安全产品供给的不断发展而做出相应的动态调整,政府在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中要以服务国民、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宗旨,在充分了解信息安全产品供给的基础上,完善自己应履行的责任,使信息安全产品的供给能更好的满足国家和民众的需求。基于此,本文正是以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中的政府责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政府在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中的责任进行对比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中的政府责任进行细致梳理,将政府责任分为法律、社会、行政、经济和技术责任,同时对政府在信息安全产品供给中这些责任的完善提出建议,力争带动我国信息安全产品供给水平的提高,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