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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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的英国烟雾事件造成了12000多人死亡,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加快了英国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立法步伐。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领导人深刻认识到发展经济造成环境污染的代价最终都会由公众承担,甚至会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掌握环境信息对政府机关、企业、公众及社会团体都是非常必要的。  英国作为近代环保法治的先行者,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但英国具有悠久的保密文化传统,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相对于其他如美国、瑞典、新西兰等国来说比较晚,分别在2000年和2004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和《环境信息规则》。英国利用环境信息相关立法保障政府、企业及公众能准确的获知周围环境信息,及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做出调整。了解英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同时结合一些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剖析英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变更及制度设计的缘由,进而思考我国的国情是否适合这种制度;通过深入分析英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了解英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机制和救济措施,如政府、企业如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公众及环保 NGO如何利用自己的权利监督环境信息公开;受害人怎样利用英国政府出台救济措施获得及时的帮助等。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设立并稳步实施。上至国家,下至企业、公众及环保NGO对环境信息公开也越来越重视。根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连续三年(2008-2011)公布的污染源管理信息公开PITI指数,表明我国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效果还是不错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信息公开还停留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初级阶段,与英国等环境法律完善的国家相比,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借鉴英国等国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体制,对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例如我国需要细化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公开方式、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问责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措施、善用ADR机制解决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纠纷的问题、鼓励推行设立环境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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