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废止研究

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hao75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刑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严酷的刑罚。但在目前,国际社会上已有不少国家彻底或者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同时也有一部分国家虽然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在死刑的适用上,给予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如今死刑制度的适用较之于其诞生初期已有很多改变:死刑数量已经大量减少,性质上已经实现去政治化。死刑在我国的发展,可以概括为由少到多再逐渐减少的过程。至今,我国保留死刑的罪名为46项。虽然学术界一直存在死刑存废之争,但是,在修正案开始废除部分罪名死刑之后,关于死刑的讨论逐渐演变成如何实现全面废除。通过梳理自古以来我国死刑的发展脉络,分析我国死刑出现的缘由、时间节点,尤其是我国死刑的废止方针,可以从中找出中国彻底废除死刑需考量的域外法参考依据和应然因素。在理论层面上,死刑作为体现刑罚的一种手段,首先,死刑超越了契约论中权利让渡的范围。国家是由社会成员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而成立的,以维护成员自由稳定为准则的大型“契约”。死刑跨越了契约论中对权利让渡的范围的限制。其次,结合犯罪学的预防目的研究,首先,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死刑没有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然后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方式可以说是最彻底、最残忍地预防再犯的措施了。这与我国的累犯制度也是相互冲突的。再者,从道德层面的观点出发,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根据人道主义精神,出于对生命的基本尊重,就应该废止死刑。最后,死刑的经济成本高昂。从死刑执行开销和死刑误判后所需要付出的国家赔偿两个方面看,死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保障执行。误判一旦出现,社会影响力的扩大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因此,死刑并非是简单、节约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域外法分析死刑的国际现状。首先,分析欧美国家死刑现状,以美国的宪法第八修正案的系列标志性案件作为讨论出发点,了解美国死刑的发展变迁过程。再对比欧洲大陆的死刑发展。其次,分别选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与我国情况相似度高的两个国家,作为域外法研究的重点。以韩国死刑现状为例,在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大背景下,韩国于1998年成功地在国内废除了死刑制度。考虑到人口基数等特点,研究印度的死刑制度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印度采取的是严格控制死刑的方式。我国现在的国内环境复杂,恐怖主义仍然存在,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比较薄弱,要想立即实现全面废除死刑是不理智的,也是不现实的。全面废除死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实现死刑最终的全面废止,前期的铺垫工作主要如下:第一,先行废止“备而不用”罪名死刑。“备而不用”的死刑,通常是指在民意上冲突较少或者不被大众所密切关注的罪名,并且不会因为其废止而造成民意的反弹从而阻挡了废除死刑的进程。先行废除此类死刑罪名,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代表着我国刑法制度的与时俱进,也是我国进一步缩减死刑工作的基础。第二,坚持减少绝对死刑条款。第三,死刑缓刑执行制度的改革。第四,加强普法宣传。以扩大死刑废止的社会基础,实现未来死刑全面废止的目标。
其他文献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基于企业债券的金融衍生品,它赋予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将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由于其兼具债券和股票的性质,筹资和避险的功能,可转换债
结合太湖金墅原水溴化物的季节性变化特点,研究其经臭氧化工艺处理后的溴酸盐生成情况,探讨了原水氨氮、溴化物初始浓度、pH以及臭氧投加量等因素对溴酸盐生成量的影响。结果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衍生工具,它把相应的股票看涨期权内嵌在传统的公司债券之中,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性质,因而可转债的定价问题逐渐为企业和投资者所关注。本文借助B
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的极刑。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死刑存在的价值越来越被各国人民所怀疑。根据刑罚自古以来的演变进程及人类未来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不难看出死刑制度被废止是
在合成4-羟基-3-硝基吡啶(HNP)的过程中发现市场上供应的一种4-羟基吡啶(C)仅含78%4-羟基吡啶(HP),含氯量14.4%。在遇到浓硫酸时放出氯化氢气体,怀疑(C)是HP的盐酸盐。为了证
<正> 我们曾将各种原料的白酒及同一种酒的各蒸溜部分,进行主要的成分含量的分析测定。关於总酸、总酯和总醛都是按照地方工业部编的“烟台酿酒操作法”中白酒的化验操作法操
研究了我国当前建筑创作中存在的“全盘西化”、“盲目复古”以及“官僚本位主义”等问题,介绍了中国建筑创作未来发展之路,以创造出更多能反映我国民族特色的建筑精品。
分析了中国水务市场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从管理体制、市场容量与市场格局三个方面提出了中国水务市场未来 10年的发展趋势。指出规模经营与适度竞争相结合的水务经营模式将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当中断磋商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是否构成该赔偿责任,需要在信赖合理性程度与过错程度的比较权衡中作出判断。中断磋商的正当理由的范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