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1966年的时候,美国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了入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后得到了大力的推广与发展,迄今为止,已有2亿多辆汽车被召回。而我国的此项法律制度正式启动于2004年,起步尚晚。我国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了。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得到了提高,由部门规章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升级到了行政法规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保护汽车消费有着将要使它保持健康稳步长久发展的决心,还有着要运用法治手段将汽车产品质量进行提升、将良性竞争秩序构建起来从而能尽快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的战略意图。法律位阶的提高,代表着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取得了一个飞跃性的进步。本文的主要内容有:首先对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包括沿革、相关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来论述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对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在汽车产业蓬勃发展的形式下,本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着重探析如何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希望在加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同时,能够正确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