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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让电话营销商与电话用户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更加方便快捷,给公司带来了商业利益。电话营销商享有商业言论自由,电话用户拥有隐私权。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也在《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商业言论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而提出进行商业交易的言论,对商业言论的保护采取有限制的保护。隐私权是被民法保护的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生活安宁权和信息隐私权。在电话营销过程中,电话营销商的言论自由会与电话用户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电话营销对电话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方式包括:一是未经电话用户的允许,拨打营销电话,扰乱电话用户的生活安宁;二是未经电话用户授权,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和利用电话用户的个人信息,侵犯电话用户的信息隐私权。在美国,主要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电话用户保护法》、《电话营销销售规则》和《拒绝来电实施法》来限制电话营销商,保护电话用户的隐私权。尽管美国现行法律对电话营销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已经相当成熟,但我国在制定《电话营销法》时应结合国内电话营销现状,当有选择性的借鉴。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存在非法电话营销、电话欺诈等问题。我国对电话营销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实证规定主要来自于保监会制定的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且这些实证规定存在法律位阶低,适用范围窄,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对电话营销中言论自由的保护限度,应利用公共利益原则、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和比例原则限制言论自由。对电话营销商言论限制保护,有利于电话营销商获得实质利益。应当完善电话营销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路径,制定《电话营销法》,从电话营销的范围、禁拨名单、禁拨时间、惩罚措施等方面入手规范电话营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过程中,从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惩罚和救济等方面防止电话营销商通过不正当途径收集和使用电话用户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以及加强电话用户自我防范意识协同保护电话用户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