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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业市场日趋规范,建筑业内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却常常被严重拖欠,严重影响着建筑业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此《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并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也没有提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针对建设工程款的债权保护,专门设计了一个条款来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即《合同法》第286条。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合同法》第286条并没有成为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利器,反而在实践中被遗忘,成了“休眠条款”。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对《合同法》第286条对这一规定的适用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这对推动该“休眠条款”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现行的规定及批复来看,司法实践中尚待解决的争执并未完全澄清,由此而产生的理论和实务上的相关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作法,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解析。论文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和现状。从实践中遇到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面临的法律困境着手,结合其他国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论证了我国建立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解析。主要分析和评价我国理论界存在的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权利属性的主要观点,包括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在对优先权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属于优先权,并对其本质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司法适用解析。本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部分,从七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司法适用解析。一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二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三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应以合同为基础,应该是合理且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迟延利息。基于垫资合法化,“垫资”形成的工程价款也能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四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有两种:协议方式和司法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五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存,具体而言又包括以下问题: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六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七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四部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立法现状和立法完善。结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立法现状,认为有必要继受国外法上的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并纳入物权立法。针对第三部分的司法适用解析,提出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建议包括在立法上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适用范围、受偿范围、与其他权利的竞存的处理方法、行使期限、成立时间。笔者通过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相应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