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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有近50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从80年代的逐步公开到2007年1月17日,我国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和期盼。2008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同年的5.12大地震让受众亲眼目睹了政府和媒体践行《条例》的决心和勇气。自此,中国的政府信息开始进入到“有法可依”的时代,这是中国政府进行民主政治改革的重大历史事件,蕴含着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主要从媒体责任的视角展开论述的。《条例》的实施一方面保障了媒体执行“社会公器”的职责,另一方面,媒体应在新的形势下认识自身的责任,并努力践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职责。针对近两年来媒体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作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和对策。文章总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及意义。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对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条例》实施的意义进行了陈述。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论述了我国媒体在《条例》实施后的新责任,如媒体应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渠道和平台,应为政府公开的信息拓展广度和深度,应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等。第三部分分析了媒体在履行新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比如管理与体制问题,媒体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不足与缺失,还有媒体的自律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