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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房地产税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以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为标志建立起来的,我国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例如存在税费混杂、名目繁多、重复征税严重、计税依据不合理、重交易、轻保有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 自2003年中央明确要求“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以来,关于物业税改革的讨论就未停息过,物业税与房地产税是同一概念的不同名称,目前,我国学者对物业税的研究尚未深入,提出的方案尚未统一,分歧较大,例如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并入物业税就存在不同的意见,从而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 本文是在广泛阅读国内外学者关于物业税相关著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开征物业税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通过对其他国家物业税征收宗旨:财政收入型、土地政策型、混合型的比较,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混合型模式;通过对我国学者提出的物业税改革的三种方案的比较,选择将现行涉及到房地产业的税收合并为物业税;然后提出了合理的物业税税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不应与物业税合并,对房地产税费进行了重构,从纳税人、纳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时间、税率等税制设计要素进行了具体安排,对物业税开征所需要的配套建设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开征物业税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包括对土地使用制度、房价、金融、社会效益与投资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最后得出如下结论: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两者的性质、征收目的不同,不能将两者合并;本文提出了物业税的税费改革的方向,按照公平与效率为原则,以实用性、可操作性为指导,对物业税税制设计要素进行了具体安排,从而规范了房地产税收,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政府建立规范的物业税税收体系、顺利开征物业税提供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