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犯罪问题的探讨

来源 :上海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cheng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阶段受贿犯罪,90%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实施的,并且这种犯罪呈上升趋势,是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反贪工作打击的重点。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有着先在性、隐晦性、稳定性和关联性等特殊的关系,加之现行反贿法律的缺陷,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故此类受贿的高成功率,已经成为受贿犯罪的催化剂,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笔者主张,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笔者依据身份犯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对无特殊身份的人员(主要是亲属)能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罪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各项理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往往在某个问题上相互矛盾的理论并没有何者绝对正确或者绝对错误的问题,关键在于选择何者更加适用,所以在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共犯这个问题上,依据现实的情况以及相关理论的具体适用情况,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其次在得出这个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犯罪中,共同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特征。 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侦查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黑洞。其次具体分析了实践中如何认定亲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而与其共享的行为,亲属代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以及亲属作为共同受贿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行为。最后对实践中如何确定共同受贿犯罪人的犯罪数额及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难题,借鉴中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相关立法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即通过“双重推定”的手段来弥补证据黑洞。然后,“推定”的应用看似与“无罪推定”理论有冲突,实际上两者是统一的。而“推定”的适用虽然顾及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但实际上更倾向于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矛盾从深层次上而言是“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不同刑法价值目的的冲突,最后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认为在这个共同受贿的问题上,本文倾向于“社会本位”的角度,但是着重提出应当严格限制“推定”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共同构成受贿犯罪的情况下使用。
其他文献
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大量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破坏环境、垄断市场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然而,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允许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作为一个现实的存在,社会弱势群体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开始凸显出来,构成了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从而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
学位
本文从结构主义抑或行为主义,论述了中国反垄断立法模式之合理选择。文章指出,选择行为主义立法模式,摒弃结构主义立法的逻辑起点应是,各国反垄断法可以依据合理的标准被划分为上
本文对戴高乐主义的理论基础与成功实践进行了分析。  戴高乐主义以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争取法国大国地位为主旨,对法国第五共和国外交政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戴高乐主
本文试图将国际关系理论分析与中国崛起这一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从理论的角度来探讨中国和平崛起的可能性。中国和平崛起的可能性源于以下几个层面的理论依据:结构层面、单元层面